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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博野县**乡**号,逮捕前住该地址。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因改变管辖将本案移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2020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为偿还债务,于2019年8月2日与河北唐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白色别克英朗轿车(冀******)一辆,租期36个月,月租金3970元。后被告人范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河北石家庄市振远物流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经河北唐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法归还租金。经唐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别克英朗轿车价值85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住址:保定市博野县**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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