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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1********,福建省仙游县人,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324国道122KM+500M路段被枫亭交警中队查获。经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O4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范某某2020年8月9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86.04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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