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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鄂A****1小型轿车,由浠水县团陂镇**村往**村方向行驶,至**中学门口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贺某某带倒,至贺某某倒地受伤。后行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范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8.0mg/100ml,遂被抽取血样。后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范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66mg/100ml。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取证照片、抽血照片;6.抽血视频视听资料;7.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陈俊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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