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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初中,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局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路******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被邳州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奚仲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液鉴定,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支付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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