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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自己未年检的陕****1正三轮摩托车,载其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安市**镇一工地喝酒。至21时许,二人喝完酒准备回家。被告人范某某认为黄某某喝的酒比自己少,遂让黄某某驾驶陕****1正三轮摩托车,载他回南安市**镇。21时28分,黄某某驾车行驶至南安市梅山镇**路段被公安机关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黄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86mg/100ml。21时38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将黄某某、被告人范某某送到泉州光前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01mg/100ml;范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4.49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鸿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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