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之**之**。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零时47分许, 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甘A*****蓝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甘肃日报社”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2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抽血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8月2日
附:
1.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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