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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9****号小型轿车沿秀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经纬家具城前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5.13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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