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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生活小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区**号楼前倒车,撞坏楼前天燃气管道的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向东行驶约300米在49号楼前停下。事发后,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赶到案发现场带范某某到高新区交警大队采血车进行采血。经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范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党群关系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车辆视频,抽血及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增录

检察官助理:邱莉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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