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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员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冀F*****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风帆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连某某驾驶的京A*****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连某某呼出气体中无酒精。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范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建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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