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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范某某,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时19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外籍男子从玉林生活广场大龙焱火锅店出发,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交警一分局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0809****。

2.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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