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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6241985********,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3时35分,被告人范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0(临)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县**路处,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6mg/100ml,后依法提取范某甲血液样本,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1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范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春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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