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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郊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场**村到**村之间的公路上时,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血醇检验,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5.视听资料:现场查处及提取血样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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