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号**室,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2号白色风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翟河底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淑芳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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