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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京珠线行驶至889KM+10M王某某门前,与王某某发生打架,被五星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范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东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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