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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新天地停车场出口处与余某某驾驶的渝D****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余某某车辆受损、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0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余某某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余某某的车辆损失计人民币1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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