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现住乾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吉A****9号白色宝马小型轿车,由乾安县工商银行对面钵兰街烧烤店至乾安县七八九烧烤店门口,被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结果: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陆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刚
检察官助理:姜洋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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