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06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路**村路段处,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P***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豫K9***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3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5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王高彬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