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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铁力市**林业局**办**,出生地铁力市**镇户籍所在地铁力市**林业局**所**组,住铁力市**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2016年1月8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28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黑F****6号小型面包车,沿铁力市铁力镇农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农场路与正阳大街路口时,与王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55mg/100ml。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范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及抽血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法定从重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适用缓刑。   

备    注

1. 被告人范某某现住铁力市**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1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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