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4********,汉族,中专文化,邳州市**医院事业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街道**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奚仲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琳恒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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