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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H****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雁塔区春临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典坡桥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5.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3.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范某某血醇浓度为185.18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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