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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莫旗**镇**街**巷**号,现住莫旗尼尔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E*****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西门桥双虎家私门前驾驶时,被莫旗公安局交巡大队巡逻路检的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2.03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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