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贵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小区附近开往黄岐镇海丰街丰富路方向,途经黄岐镇海丰街丰富路**号路段时因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争论并报警。后被告人范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吹气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指认照片;
5.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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