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漳平市**街道**路**号**号楼一楼“****”物业公司办公室一人喝下6瓶250毫升装喜力啤酒。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漳平10280”的黑色鑫轮牌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出发,先后驶入漳平市菁城街道城隍路、景弘路,途径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16号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92.9mg/100ml,随即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1mg/100ml。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