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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温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大田县**镇**号住处饮酒后,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从住处出发沿福田大道往河滨东路方向行驶,至河滨东路电力公司门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对范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及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2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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