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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康县**镇**村朋友家中喝酒,酒后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从**村出发前往**镇,行驶至s205线96k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0.55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0.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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