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鄂S*****号(系使用他人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随州市交通大道7天连锁酒店门前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范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见状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范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送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并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范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11mg/100ml。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鄂S*****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无号雅迪牌两轮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均不具备鉴定条件。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五羊牌摩托车前部左侧与无号雅迪牌两轮车前部发生接触。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本次送检的无号雅迪牌两轮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无号雅迪牌两轮车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鄂S***** 号五羊牌摩托车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左胫骨骨折、左某某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范某某身份信息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2020年9日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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