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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硚口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的灰色捷达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二环线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江汉区二环线高架桥复兴二村车站路段时,其将车停靠在桥面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并在车内驾驶室的位置上睡觉。次日1时42分许,其在车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 监控视频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证人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硚口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59270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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