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人,现住本村,务工。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T3****小型双排货车,沿衡水市G1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衡水市王许庄村东行80米处,滑入左侧公路泥潭中,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50mg/100mL。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衡水市冀州区**镇**村,联系电话:1337348****;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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