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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冀州****人,现住本村,务工。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T3****小型双排货车,沿衡水市G1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衡水市王许庄村东行80米处,滑入左侧公路泥潭中,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50mg/100mL。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18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衡水市冀州区**镇**村,联系电话:1337348****;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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