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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054县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30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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