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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房地产开发公司部门经理,住本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客车从本市大儒巷停车场出发,沿大儒巷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灯。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告人范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9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该事故全责。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赔偿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费用人民币5371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所作的酒精含量鉴定;

5.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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