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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2010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34分,被告人范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20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2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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