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幢**房。2019年5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39分,被告人范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进上涌南约大街西19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3.8mg/100mL。2020年9月16日,范某某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0278****)。
2.本案卷宗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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