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范某某(自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待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20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其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东莞市企石镇莫屋工业区路口时,与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粤S4****警号牌警用摩托车(搭载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被送往企石医院治疗。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验出乙醇含量176.97mg/100ml。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范某某、莫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身体之损伤目前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莫某某身体之损伤目前均达轻微伤。
2018年11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范某某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对范某某取保候审,后范某某弃保潜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机场抓获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二轮摩托车等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关押在东莞市看守所(红川)。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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