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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全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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