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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单元车库(户籍所在地全椒县********)。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无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800元。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秦岗路汉一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范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全椒县****小区****单元车库候审,联系电话1585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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