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1月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15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门口处,范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南向东右转弯程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范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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