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栋**室。2012年3月因酒驾被马鞍山交警三大队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长江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滁州路交口时,碰撞正在等待信号灯通行的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谢某某所各自驾驶的车辆,致四车受损。
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
此次事故,经认定,范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赔偿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60551****
2.案卷2册、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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