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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乡**村,住北京市顺义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N****Y)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东侧天柱东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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