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2)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出发,途经六环高速和京津高速公路,后行驶至大兴区采育镇采林路首都环线高速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5mg/100ml。范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