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E****5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马家堡西里小区西门附近处,与阮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3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9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于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范某某已赔偿事故方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及车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被告人违法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证人阮某某、窦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抽血录像、呼吸酒精检验录像、讯问视频;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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