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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范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4.7

拘    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因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在同村朋友家中吃饭时饮用一杯白酒,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驶车辆准备横穿马路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范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吸检测阈值为128mg/100ml。后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范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范某某、范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赔偿、被害人谅解(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罚金8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林楠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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