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0时52分,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官渡区**路**村公交车站附近时,其所驾车与停放在公交站台附近的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后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停放在公交站台附近的云******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83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宗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20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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