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路。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范某某跟杨某某、徐某某、叶某某、万某某等人在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徐家大院喝酒,期间范某某喝了2瓶雪花啤酒,喝完酒后,约15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车牌为陕GZ****摩托车载着徐某某离开,在县城南宫路被执勤交警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检测,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6.07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该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婷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