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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214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本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行驶,途经**路与**路口处时停车睡觉,由群众报警,后被告人范某某往东行驶至路口东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范某某身上有酒气,遂将其带至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城西中队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告人范某某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后封存送检。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路面监控、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检察官助理:曹伟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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