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轮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0********),途径平远县**镇**道**保健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香青
(院印)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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