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五岭路西侧检测线门口左转弯调头时,与沿五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范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范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6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后经上网追逃,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其在归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