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庄**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南县铜井镇山旺庄村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孟庆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5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