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豫R5****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红庙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2中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醇含量为12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伟
赵子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