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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4102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J5***的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杞县城郊乡仁里寨村街里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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