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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91********,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1时30分,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豫MW***黑色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仰韶镇桥东路中央公园西门南侧100米交警检测处,交警伸手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范某某直接逆行到由北向南的道路上向北逃窜。协警在由北向南的路上再次示意范某某接受检查,范某某将车掉头向南逃窜直接撞向协警,造成张某某右手中指、右膝处、右脚踝处受伤,及张某某手中的酒精检测仪掉落损坏。后范某某被民警带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药等费用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辆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妨害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弘鹏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乡**坡**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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